交易人開戶作業
 
開戶說明
 
1. 開戶時必須由客戶本人檢附相關文件,親自填寫開戶契約,並由合格業務員與客戶當面解說期貨及選擇權的交易風險。
2. 待本公司審核文件及開戶資格無誤,完成開戶程序後,即可接受客戶入金、交易。
3.

授權他人交易之客戶
自然人帳戶:交易人與受任人雙方需攜帶身分證正本,並同時在場辦理。
法人帳戶:需出具授權書由代理人辦理。
※如交易人之國內外期貨帳戶僅作單邊交易授權者(例如僅於國內期貨授權交易,而國外帳戶不授權),本公司會將未授權之另一邊帳戶逕行凍結。

4. 客戶基本資料之變更及出金作業需由開戶人本人為之,不得委由被授權人執行。
5. 客戶如需核對辦理開戶人員身份,可撥打專線02-23619889#7890確認。
 
開戶流程
 
 
開戶應備文件
 
一般自然人:
1. 身分證正本。
2. 第二身分證明正本(健保卡、駕照、護照、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擇一)。
3. 本人往來銀行存摺正本。
4. 私章。
 
一般法人:
1. 經濟部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2. 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財務報表等擇一)。
3. 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及第二身分證件。
4. 公司往來銀行存摺。
5. 公司大小章。
6. 委任開戶及交易之授權書
7. 被授權人身分證。
開戶資格限制
 
1.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5條限制,期貨商對於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其委託開戶:
 

(1)年齡未滿二十歲者。
(2)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未經復權者。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者。
(4)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
(5)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其與國內代理人之契約影本、代理人授權書或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者。
(6)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同業公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7)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8)曾經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
(9)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內部人員或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10)委託人為境外外國投資人(非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之資金來自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
(11)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2.期貨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期貨商負責人、業務人、其他從業人員從事期貨交易者,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