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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員
第55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予以獎勵或 表揚: 一 為建立期貨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 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三 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四 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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