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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員
第50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 練。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 在職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 取得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所定業務員資格前半年內已參加職前訓練且 成績合格者,於取得業務員資格起半年內登記為業務員執行業務,得免參 加前項初任業務員之職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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