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期經法規 |
|
|
|
|
|
|
|
|
 |
 |
首頁 > 中信期經> 期經介紹 > 期經法規 |
|
|
|
 |
|
|
 |
第四章 人員 |
|
|
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經理事業向全
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 有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 不符合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三 違反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者。 四 未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經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且成績合
格者。 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經理事業應於異動後五日內 ,向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申報,所屬期貨經理事業在辦理異動登
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