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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員
第44條
前二條所稱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指經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 合會或其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舉辦之期貨交 易分析人員測驗合格之人。 前項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自資格證書所載核發日起五年內未辦 理登記或離職滿五年者,喪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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