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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員
第43條
擔任第七條所定職務之董事、經理人及從事第七條第一款全權委託期貨交 易業務有關交易決定之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 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期貨機構從事期貨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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