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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財務
第三章 業務
第四章 人員
第五章 附則
第四章 人員
第42條
從事第七條第一款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有關研究分析、交易執行及第二 款、第三款業務之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 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期貨機構從事期貨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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