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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業務
第38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 、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查核。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 除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應符合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 合會訂定之相關規定。 前項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訂定之相關規定,應申報本會備查;其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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