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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業務
第36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每月定期編製委任人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委任人。 委任人委託交易資產之淨值,減損達原委託交易資金百分之二十以上時, 期貨經理事業應於事實發生當日內,編製前項書件通知委任人。日後每達 較前次報告資產淨值減損達百分之十以上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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