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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業務
第35條
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應按委任人別設帳,按日登載 交易情形、未沖銷部位、委託交易資金餘額及其他有關事項。 保管機構對前項委任人帳戶之登載內容,應予核對確認。 委任人得要求查詢第一項之資料,期貨經理事業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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