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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業務
第34條
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金從事期貨交易時,應依據交易分析報 告作成交易決定,並執行之。 前項交易分析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根據及交易建議;交易決定應載明決 定交易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機;執行紀錄應載明實際交易標的種類 、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其與交易決定差異原因。 前項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由交易分析、決定及執行各步驟負責之人員 簽名或蓋章,並建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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