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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業務
第25條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保管 委任人委託交易資金及以該資金取得之標的。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委任人應指定保管機構,並 與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契約,委託保管機構辦理期貨交易帳戶之開戶、 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結算交割、帳務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委任契約,保管機構應與委任人個別簽訂,不得接受共同委任。 保管機構執行第二項之業務,應先審核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約定之範圍 及限制事項。 第二項委任契約之內容及契約範本,由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訂定 ,申報本會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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