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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經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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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中信期經> 期經介紹 > 期經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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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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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應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並將契約副本送交保管機構。
前項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期貨經理事業應與委任人個別簽訂,不得接受共同委任,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 契約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
2. 簽約前期貨經理事業依前條規定之告知說明義務。
3. 簽約後可要求解約之事由及期限。
4. 全權委託交易時之資金。
5. 期貨交易基本方針及交易範圍之約定與變更,交易範圍並應列明期貨 交易種類或名稱。
6. 交易決定及執行權之授與及限制。
7. 全權委託交易資產運用指示權之授與及限制。
8. 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及其代理人之姓名。
9. 保管機構之指定及辦理相關事項之約定。
10. 受託期貨經紀商之名稱。
11.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保密義務。
12. 報告義務。
13. 委任人應負擔之費用項目、計算方法、給付方式及時間,包括期貨 經理事業之報酬。
14. 契約生效日期及其存續期間。
15.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16.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17. 委任關係終止後之了結義務。
18. 違約處理條款。
19. 經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20. 紛爭之解決方式及管轄法院。
21. 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全權委託交易資金,應由委任人於簽約時一次全額交由保管機 構辦理相關事項;增加委託交易資金時,亦同。
第二項第五款期貨交易基本方針與交易範圍,應參酌委任人之資力、交易 經驗、交易目的及法令限制,審慎議定之。
第二項第七款全權委託交易資產之運用指示權,涉及閒置資金之運用及範 圍,由本會定之。 第二項第十款約定之受託期貨經紀商,如與期貨經理事業有相互投資關係
或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應於契約中揭露。 第二項第十三款所定期貨經理事業之報酬,得依本會規定收取績效報酬。
第二項第十五款契約之終止,委任人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終 止契約;受任人 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向委任人為終止之通知。
第二項第二十款紛爭之解決方式及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由全國期貨商 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訂定紛爭調解處理辦法及契約範本,申報本會備查;其
修正時亦同。 第一項之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及相關資料,應自委任關係消滅之日起, 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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