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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業務
第22條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前,應提供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委任人告知期貨交易之性質、可能之風險及委任契約之內容;另應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資料,向委任人詳細說明:
1. 進行期貨交易商品之價格波動性及流動性等風險。
2. 期貨經理事業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3. 期貨經理事業當季前五年內接受全權委託交易之戶數及委託交易資金 總額、已了結帳戶正報酬與負報酬之戶數及未了結帳戶正報酬與負報 酬之戶數。但期貨經理事業營業未滿一年者,得免向委任人說明該事 項及提供書面資料。
4. 期貨經理事業每一從事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之學歷與經歷、當季前 五年內從事交易決定之戶數、委託交易資金總額、已了結帳戶正報酬 與負報酬之戶數及未了結帳戶正報酬與負報酬之戶數。但期貨經理事 業營業未滿一年者,得免向委任人說明該事項及提供書面資料。
5. 期貨經理事業因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之情形。
6. 期貨經理事業經本會依本法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處分之情形 。
7. 全權委託交易風險警語。
8. 其他本會規定之事項。
期貨經理事業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委任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先對委任人之資力、投資經驗及目的需求充分瞭解,製作委任人資料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留存備查。
第一項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及書面資料應交由委任人簽名或蓋章及加註日期,作為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附件,並應連同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交付委任人存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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