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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財務
第20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資金,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1. 銀行存款。
2.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3. 購買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短期票券。
4. 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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