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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財務
第17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五千萬元。
前項之金融機構為經財政部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
第一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
期貨經理事業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所繳存之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任何擔保,且非經本會核准,不得辦理提取或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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