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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2條
期貨經理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
1. 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2. 變更負責人。
3. 期貨經理事業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上關係發 生訴訟或仲裁,或為破產人或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有銀行退票或拒 絕往來之情事。
4. 負責人或業務員有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六條所定之情事。
5. 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有違反本法或本會依本法所發布命 令之行為。
6. 負責人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有股份變動。
7.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事項,公司應事先申報;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公司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申報;第六款事項,負責人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應於次月五日前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同月十五日前彙總申報。
第一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轉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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